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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保險法修正(保單強制執行與介入權)
2025.10.22 PM 21:05 財商智匯 https://goseekwealth.com
修法背景與動機
保險法修正的背景源於民國111年底,最高法院作成的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確立了保單價值準備金(即解約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可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這項裁定導致強制執行案件數量激增,平均每季有超過1,700件保單被迫解約。
法院的見解認為,要保人因繳交保費累積形成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權,並非一身專屬性權利,因此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然而,許多債務人向立委陳情,表示保單強制解約將導致「連棺材本都沒有了」。
鑒於此,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明文規範特定保單解約金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並引入「介入權」制度,以維繫國人生活經濟安定所必需的基本保險保障,同時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益。
保單強制執行範圍的限制(豁免執行)
新法明確規範了數種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的保單解約金債權,主要包括:
人壽保險契約的最低保障金額
- 當要保人為債務人時,其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若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 以114年度為例,此限制金額約為新臺幣146,729元至146,730元(以臺北市最高標準每月20,379元計算:20,379元/月 × 1.2 × 6個月 ≈ 146,729元)。
- 金管會也表示,目前保單解約金豁免扣押的「最低生活費」門檻約為14.6萬元。
特定保險類型
- 健康保險契約(健保)及傷害保險契約(意外險)的解約金債權,一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舉旨在確保保戶基本的生命與健康保障。
- 主管機關(金管會)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等特定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也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
針對強制執行限制的爭議與批評
雖然修法目的是保護基本生活保障,但來源中指出,新法對豁免執行金額的計算方式存在重大爭議。
- 助長「全民耍無賴」:批評者認為,這使得債務人可以利用「拆單」方式投保,將大額資產拆成多張解約金均未超過14.6萬元的保單,從而合法規避強制執行,達到欠錢不還的目的。
- 金管會的荒謬補救:新法三讀通過後,金管會又發函要求壽險業制定內部制度,禁止業務員「勸誘」消費者依新修法內容投保(即禁止拆單投保),被批評為「荒謬」。批評者認為,主管機關立法錯誤,應儘早修正,而非將責任推給保險業務員補破網。
- 原執行法的保護:有觀點指出,強制執行法原本的第12條和第122條等規定,已允許法院針對個案斟酌和裁量是否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金額,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因此針對保險單另外特別立法可能沒必要。
介入權制度的引入與運作
為了避免保單因債務問題遭強制解約而終止,新法仿效國外立法,引入了「介入權」制度(《保險法》第123條之2)。此制度旨在維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經濟保障,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
行使介入權的資格人
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若要保人為債務人導致保單解約金被扣押、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特定人士可申請行使介入權,成為新要保人:
- 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包括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家屬)。
- 對於「家屬」的認定,需回歸民法規定,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負有扶養義務者。
- 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行使介入權的程序與時效
符合資格的介入權人必須完成以下程序,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為新要保人:
取得書面同意
需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支付解約金額度
向執行機關或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
通知保險人
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時效限制
金管會提醒,介入權人必須在要保人收到扣押命令、破產宣告、清算或更生裁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繳款及通知壽險公司的作業,逾期即喪失資格。
介入權的後續影響
一旦要保人變更程序完成,原要保人的債權人將無法再對該張保單聲請強制執行。金管會也提醒,若民眾對申辦流程有疑問,可洽詢壽險公司或參考金管會公布的「介入權行使流程」。由於此制度剛上路,金管會目前正持續督促司法院及壽險公會討論系統介接與作業流程,以優化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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