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025.9.11 PM 22:05 財商智匯 https://goseekwealth.com

法定財產制下的重要權利與財產規劃指南

定義與適用時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的一個重要權利。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撤銷,或夫妻合意變更財產制,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一方死亡
生存配偶可主張此權利,優先於遺產分配
 
離婚
確保雙方公平分配婚後累積的財產
 
婚姻無效或撤銷
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合意變更財產制
夫妻雙方協議改變財產制度時適用

主要功能與優勢

優先於遺產分配
這個權利優先於遺產分配,確保生存配偶能取得一部分財產,避免日後向子女伸手要錢,特別對於沒有子女的頂客族而言更為重要。生存配偶即使拋棄繼承權,仍可主張此權利。
 
保障配偶退休生活
此權利被視為配偶一方身故時給另一半的退休生活費
 
節省遺產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進而降低遺產稅負擔,具有節稅效果。2025年的配偶扣除額為553萬元。

重要限制與注意事項

實際給付才能免稅
若納稅義務人未在稅款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付給生存配偶,稽徵機關將在期滿隔日起五年內追繳未給付部分的遺產稅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會被追溯課遺產稅
  • 夫妻贈與免贈與稅,但不免遺產稅:雖然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但若贈與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這些財產仍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可能導致遺產稅增加:這個規定可能導致遺產稅不減反增。例如,K董將一半財產生前贈與太太,若在兩年內過世,將導致太太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反而多繳5千萬元的遺產稅。
  • 不僅限於配偶:此兩年追溯期也適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各順位繼承人配偶的財產
遺產稅可能只是「延後繳納」
雖然此請求權可以節省當下的遺產稅,但當主張此權利的配偶過世時,這筆未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在繼承時仍需繳納遺產稅。
 
一身專屬權
此權利是「只有當事人,才得以主張」的一身專屬權,依法不能讓與或繼承。因此,只有「生存」且「剩餘財產比較少」的配偶才能取得及主張。
 
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僅限於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生前贈與)及慰撫金。然而,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如股票股利)則視為婚後財產
 
請求權時效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兩年內不行使,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配偶死亡)時起算逾五年不行使,請求權即會消滅。
 
防範惡意處分
若夫或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意圖減少他方應得的分配額,該財產會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同性伴侶適用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同性伴侶婚後也適用夫妻配偶的相關規定,可主張此請求權。
 
財政部解釋命令與憲法判決的爭議
雖然憲法法庭曾宣告,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是違憲的,但財政部後來的解釋命令卻又多設限制,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扣除額必須以現存遺產給付給配偶才能列舉,不能以「擬制遺產」(即提前贈與但被追計入遺產的部分)作為剩餘財產主張扣除,這點被認為有玩文字遊戲和吃相難看的嫌疑。

財產規劃的建議

為避免爭議和稅務負擔,律師和會計師皆強調及早規劃的重要性:

婚後逐步調整財務
隨著家庭成員變化和資產增減,應持續更新財務規劃,例如透過贈與自由處分金、為子女購置房產、投保保險等。
 
夫妻財產平衡處理
建議平時就將夫妻名下財產做「平衡的處理」,而非等到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才結算。夫妻兩人每年各有244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合計488萬元),善用可以有效節稅。
 
專業諮詢
家族資產傳承規劃相關法規複雜且環環相扣,建議諮詢專家進行周全審慎評估,以確保家族財富永續傳承。
 
避免死亡前兩年贈與
因無法預知何時離世,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可能導致遺產稅倍增。
 
遺囑規劃建議
  • 若配偶財產不多,可透過遺囑將大部分財產(尤其是住所)留給另一半
  • 若配偶財產很多,則可將有紀念性的財產留給配偶,其餘分給子女
  • 總而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一個強而有力的配偶保障和節稅工具,但在實際運用上,尤其涉及到死亡前贈與和複雜的稅務規定時,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反效果,反而增加稅負或引發家庭糾紛。因此,務必提早規劃並尋求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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