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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遺產規劃,須避免稅務陷阱和家庭糾紛
2025.9.2 PM 21:05 財商智匯 https://goseekwealth.com
善用保險進行財富傳承
合法節稅與預留稅源
- 遺產稅優惠: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通常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所得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每一申報戶受領的死亡給付在新臺幣3,740萬元,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有多位受益人分屬不同申報戶,則可「分別」享有此免稅額。
- 預留稅源:高淨值人士的遺產多為不動產或股票,子孫可能缺乏現金繳納遺產稅。透過生前購買保險,身故保險金可作為繳納遺產稅的即時現金流,避免被迫賤賣資產的困境。
- 資產增值:儲蓄壽險不僅能傳承保額,還能在投保期間透過分紅增值,有效結合傳承與資產成長功能。
保有資產分配權與避免家庭糾紛
- 指定受益人彈性:要保人能保有資產的控制權,可隨時依個人意願變更受益人、調整受益人順位或分配比例。
- 避免特留分爭議: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並非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依民法特留分規定主張要求分配該理賠金。這有助於達成被繼承人將特定財產留給特定人的心願,減少子女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 分期給付管理:2015年後金管會實施分期給付規定,要保人可選擇一次或分期給付保險金,間接管理子女使用受益金的方式,降低揮霍一空的風險。
- 快速取得資金:相較於遺產繼承程序繁瑣,保險賠償金可直接、快速地交到受益人手上。
資產保全與債務隔離
- 債務隔離:在多數情況下,若保險受益人不是債務人,債權人無法強制執行該保險給付,達到債務隔離的效果。
- 婚姻風險預防:婚姻存續期間受領的身故或生存保險金,因屬「贈與、繼承取得」,無需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有助於預防因婚姻失和導致的資產分割。
保險的稅務陷阱與注意事項
- 實質課稅原則:若保險規劃被認定具有規避稅捐意圖(例如帶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躉繳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等),保險金仍可能被計入遺產課稅。
- 要保人與受益人設定: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且要保人為父母、受益人為子女,則保險金會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考量。若父母替子女繳納保費,而子女為要保人與受益人,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每年244萬元)的部分,仍會被課贈與稅。
- 變更要保人:更換保單要保人,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此行為將視同贈與,可能產生贈與稅。
- 未指定受益人:早期保單若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可能會被列為遺產課稅。
- 醫療險/重大疾病險:受益人通常是自己,若身故前未給付完畢,剩餘部分會列為遺產。
- 儲蓄壽險的缺點:分紅通常不保證,且在加息週期下,融資型保單可能面臨蝕息風險。其保障槓桿能力也遠不如定期壽險。
預立遺囑進行財富傳承
優點
- 明確意願:遺囑能清晰表達立遺囑人對遺產分配的具體想法和心願。
- 簡單易行:相較於信託等複雜工具,預立遺囑程序相對簡單。
- 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便具有法律效力。公證遺囑通常較不易受質疑。
限制與注意事項
- 特留分限制:民法為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最低權益,即使有遺囑,也不能完全剝奪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
- 遺囑形式要件:遺囑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才有效力,否則可能無效。
- 遺囑執行人:執行人負責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及執行遺囑內容,可代理繼承人辦理過戶,避免繼承糾紛。
其他家族財富傳承工具
家族信託 (Family Trust)
- 可將金錢、股權、不動產等交付受託人管理,依照委託人意願分配收益與管理權利。
- 能實現「所有權與收益權分離」,確保經營權穩定,同時保障其他家族成員的經濟利益。
- 可設長期法律機制,達成永續傳承,並具備資產隔離效果,避免債務或離婚影響家族資產。
- 稅務風險:委託人若放棄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可能產生贈與稅。遺囑信託則在委託人身故時課徵遺產稅。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Closely Held Company)
- 適用於股東人數少且關係緊密的家族企業。
- 章程可限制股權轉讓(例如僅限家族成員或需全體股東同意),有效避免家族股權外流。
- 可發行多樣化特別股(如複數表決權股、黃金股),讓創辦人即使贈與股權後仍能維持控制權。
- 有助於應對子女婚姻狀況變動帶來的股權分割風險。
家族控股公司 (Family Holding Company)
- 家族持有的營運公司股權集中控股公司持有,家族成員再持有控股公司股權,助於股權集中管理。
- 常結合閉鎖性公司形式。
- 挑戰:資產移轉至控股公司可能面臨贈與稅。
透過以上多元工具的妥善運用和專業規劃,能最大程度地確保財富依據個人意願順利傳承,同時避免不必要的稅務負擔和家庭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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